“记录精灵”互联服务是由钧捷智能(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我们将用户的隐私视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时候,当您联系我们或使用“记录精灵”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个人信息。我们严格按照本《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存储、保护以及对外提供这些信息,以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内容和广告宣传。在需要时,您拥有拒绝提供我们要求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本《隐私政策》与您所使用的“记录精灵”的服务息息相关,我们努力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并以粗体字的标注形式提示您注意本《隐私政策》中涉及您权益的重要条款,望您仔细阅读,作出您认为适当的选择。

1. 我们可能收集哪些个人信息

1.1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当您使用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使用以及存储各种信息。在许多情况下,如您选择不提供下列要求的个人信息,”记录精灵”可能无法为您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产品或服务,或无法达到相关服务拟达到的效果;同时,我们也许无法回应您遇到的问题。

1.2 本《隐私政策》所指的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

1.2.1我们会通过技术手段收集您的设备信息,收集行车记录仪的WIFIMAC。

1.2.2 第三方分享的您的信息:第三方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所提供有关您的共享信息。

1.2.3 我们获取的您的其他信息:为向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和搜索结果、了解产品适配性、识别账号异常状态,我们会收集关于您使用的服务以及使用方式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关联,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移动设备、移动设备所使用的版本、设备识别码、位置信息等。

1.2.4 为了帮助“记录精灵”APP的运营统计和异常上报功能,“记录精灵” APP 使用了第三方“腾讯Bugly”此服务将在您使用应用或者应用处于后台状态时收集设备标识符,主要包括:日志信息(包括:第三方开发者定义日志、Logcat日志以及APP奔溃堆栈信息)、设备ID(包括:android以及idfv)、 联网信息、系统名称、系统版本以及国家码。关于“腾讯Bugly”的服务细则详见隐私策略条款:https://static.bugly.qq.com/bugly-sdk-privacy-statement.pdf

1.2.5 您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持续授权使用;当您主动卸载后,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之要求尽快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使其匿名。

2. 我们可能如何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对于向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可能将之用作下列用途:

2.1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分为基础功能、附加服务功能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我们将详细向您说明各服务功能所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以及收集方法、目的,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可能带来的影响等。服务功能具体包括:

2.2 您在使用“记录精灵”连接记录仪功能时,我们会收集您记录仪的WIFIMAC,完成记录仪授权功能服务。

2.3 您可以通过”记录精灵”服务使用的、由第三方提供一定支持的服务,您使用此类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将收集(包括您提供的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及必要个人信息,经过您的同意后将其共享给提供服务支持的第三方,并间接从第三方获取您使用该项服务的相关信息。如果您拒绝我们收集共享此类信息,会导致您无法使用相应的第三方服务。

2.4 您通过”记录精灵”使用第三方服务时直接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或授权我们共享给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将适用该第三方的隐私保护政策。当您查看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时,这些第三方可能会放置他们自己的Cookie或像素标签,这些Cookie或像素标签不受我们的控制,且它们的使用不受本政策的约束。我们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去要求这些主体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主体一定会按照我们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请您在使用前仔细阅读他们的隐私保护政策,以判断是否继续使用该第三方服务。

2.5 请您理解,“记录精灵”向您提供的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果某一服务未在前述说明中且收集了您的信息,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等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内容、范围和目的,以征得您的同意。

3. 用户权责

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才能申请成为记录精灵平台用户、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3.1.1 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1.2 未满十八周岁,但监护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予以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3.1.3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合法存在的公司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经营或特定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用户的,其与本公司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本公司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用户。

3.2 用户有权按照记录精灵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记录精灵平台向会员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如果会员对该服务有异议,可以与记录精灵平台联系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3.3 用户在申请使用记录精灵平台网络服务时,必须向记录精灵平台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3.4 用户须同意接受记录精灵平台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会员发送相关商业信息。

3.5 用户在使用记录精灵平台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3.5.1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5.2 不得利用记录精灵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3.6 用户违反本协议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赔偿记录精灵平台与合作公司、关联公司,并使之免受损害。对此,记录精灵平台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用户发布信息内容、暂停使用许可、终止服务、限制使用、回收记录精灵平台帐号、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恶意注册记录精灵平台帐号或利用记录精灵平台帐号进行违法活动、捣乱、骚扰、欺骗、其他用户以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记录精灵平台有权回收其帐号。同时,本公司会视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

3.7 用户不得对记录精灵平台任何部分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3.8 用户须对自己在使用记录精灵平台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到侵害者进行赔偿,以及在记录精灵平台运营公司首先承担了因用户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用户应给予记录精灵平台运营公司等额的赔偿。

 

4. 知识产权

4.1 记录精灵平台网站及网站所使用的任何相关软件、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图片、档案、资料、网站构架、网站版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经由本网站或广告商向用户呈现的广告或资讯,均由本公司或其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公司或权利人明示授权,用户保证不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网站及本网站所使用的上述任何资料和资源,或根据上述资料和资源制作成任何种类物品。

4.2 本公司授予用户不可转移及非专属的使用权,使用户可以通过单机计算机使用本网站的目标代码(以下简称“软件”),但用户不得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复制、修改、创作衍生作品、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或以其它方式破译或试图破译源代码,或出售、转让“软件”或对“软件”进行再授权,或以其它方式移转“软件”之任何权利。用户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修改“软件”,或使用修改后的“软件”。

4.3 记录精灵平台有权在所有由平台提供的功能界面标注“此功能由记录精灵平台提供”等相关版权信息。。

4.4 用户不得经由非记录精灵平台所提供的界面使用本网站。

 

5. 其他

5.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本协议所称之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法定疾病、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

5.2 本条款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条款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3 因本条款所引起的用户与本公司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在此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4本协议如无特殊规定,双方应当使用电子邮件方式就本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联系。

5.5记录精灵平台各相关部门的电子邮箱以在记录精灵平台官方网站上注明的为准。

5.6使用记录精灵平台即表示接受记录精灵平台服务协议及其所有附件。

5.7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记录精灵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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